气象专家详解雾霾天气成因及趋势

导读: 中国平安保险即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平安,旗下有20家子公司,其中保险类子公司有四家。

四、浙江分公司1、浙江分公司本部电话:0571-28172888或0577-28811677;2、温州中心支公司电话:0577-28811677或0577-28811678;3、嘉兴中心支公司电话:0573-89896060;5、绍兴中心支公司电话:0575-88950606或0575-88950102;6、金华营销服务部电话:0579-83706608或0579-83706609。十三、宁波分公司1、宁波分公司中支本部电话:0574-27977500;2、宁海营销服务部电话:0574-2797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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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众诚保险全称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发展至今已在国内13个省或市拥有40家分支机构,为大家整理了众诚保险电话及其分支机构的电话。【众诚保险40家分支机构电话】一、广东分公司1、广东分公司本部电话:020-28200274;2、汕头中心支公司电话:0754-88484304;3、惠州中心支公司电话:0752-2169945;4、佛山中心支公司电话:0757-88038559;5、东莞中心支公司电话:0769-33339990;6、中山中心支公司电话:0760-87882093;7、珠海中心支公司电话:0756-6328603;8、肇庆中心支公司电话:0758-2773555;9、江门中心支公司电话:0750-3130885;10、清远中心支公司电话:0763-6889837;11、茂名中心支公司电话:0668-3385556;12、湛江中心支公司电话:0759-3359622;13、河源中心支公司电话:0762-3164299;14、揭阳中心支公司电话:0663-8221656;15、南沙分公司电话:020-28200852;16、广州营业部电话:020-28200200;17、番禺支公司电话:020-31104500;18、花都支公司电话:020-36961458。三、上海分公司1、上海分公司电话:021-63071000。十二、重庆分公司1、重庆分公司电话:023-88732665。十、河北分公司1、河北分公司本部电话:0311-85695592;2、邯郸馆陶营销服务部电话:17732033203。

众诚保险主要经营各种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与机动车辆保险有关的其他财产保险业务;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众诚保险全国统一服务热线】众诚保险全国统一服务热线为:4008-600-600。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继续深入推进监管改革,持续加大人身保险公司监管力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推动人身保险扩面提质,稳健发展。

银保监会可结合工作需要,对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的范围以及相关监管事权划分进行必要调整。关于监管对象划分,综合考虑公司系统重要性、资产规模、风险状况等指标,将91家人身保险公司划分为银保监会直接监管和银保监局属地监管两类。三、《方案》对监管职责分工作了哪些规定?《方案》对银保监会、银保监局的监管职责进行了明确分工。导读: 近日,银保监会最新发布了《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并且相关负责人记者采访提出了回答。

五、《方案》与相关监管规定如何衔接?前期,银保监会印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授权派出机构实施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69号)。二是完善制度流程,统一监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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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都有些什么呢? 为进一步强化人身保险监管工作,统筹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推动简政放权,日前银保监会发布了《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中同时明确,印发后,属地监管公司注册地发生变更的,根据注册地对银保监局监管权责进行调整。一、《方案》制定的背景是什么?为强化人身保险公司机构监管,统筹系统监管资源,发挥派出机构属地优势,更全面准确把握单体机构风险,在广泛调研和听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按照统一规制、明确职责、事权分级、失职问责的总体原则,制订了本《方案》。二、《方案》对监管对象划分作了哪些改革?《方案》实施前,人身保险公司均由银保监会直接监管。

资讯内容中如有提及保险产品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请以保险公司官方正式条款为准。关于工作要求,为确保监管主体职责改革工作顺利推进,银保监局有效承接,《方案》提出了三点工作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有效承接。《方案》同时明确银保监局负责人身保险公司在辖内设立(筹建、开业)、撤销省级分公司审批工作和其他分支机构改建为省级分公司审批工作。《方案》的印发是银保监会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改革举措,对落实监管主体责任、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此次改革之后,直接监管公司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由银保监会办理,属地监管公司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由银保监局办理。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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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管职责分工,银保监会统筹整体监管政策;银保监会、银保监局分别承担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的行政许可事项、日常监管职责《办法》起草过程中,坚持开门立法,通过市场调研、监管座谈、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银保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研究论证,绝大多数意见已采纳。

一是在总则中明确《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责任主体和监管部门。四是明确信息安全要求,对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的安全体系、等级保护、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终端安全、教育培训等提出要求。六、《办法》要求保险中介机构应与合作保险公司系统互通、业务互联、数据对接,与保险中介监管相关信息系统数据对接,此项要求是出于什么考虑?当前,部分保险中介机构与合作保险公司间的业务信息交互不规范、不透明,业务流程难以追溯,监管数据报送不准确、不及时。各相关单位普遍认为《办法》有助于规范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提高保险中介机构经营管理水平,能够为保险中介监管提供有效抓手,更好地促进保险中介行业高质量发展。八、不符合《办法》规定的保险中介机构在业务许可、业务备案和经营活动中会受到哪些影响?《办法》规定,不符合《办法》要求的保险中介机构,视为不满足《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七条、第十六条,《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有关要求,不得经营保险中介业务。当前有部分第三方机构以云服务的方式提供面向保险中介机构的业务、财务和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也能够为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监管部门之间的数据交互提供服务。

信息化事项外包给关联企业的,应按照《办法》外包要求实施有效管理。二是在基本要求中规定保险中介机构的信息化工作机构职责、关联企业隔离要求、高管负责制度、信息化岗位要求、业务申请条件、分支机构管理、监管报送要求、突发事件报告等内容。

征求意见过程中,有部分单位提出,考虑到兼业机构多、散、小的特点(尤其是车商、旅行社等),建议降低对兼业机构的要求或规范对象不包含兼业机构。在合规、安全的前提下,保险中介机构可以采用此类方式建设信息系统,以满足《办法》要求。

七、业务规模较小的保险中介机构如何有效控制信息系统建设成本?《办法》起草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中小保险中介机构的实际情况,明确保险中介机构可采取自主开发、合作开发、定制开发、外包开发和购买云服务等形式建设信息系统。五是规定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督管理的有关内容,包括监管理念、监管分工、审查、现场检查、责任追究等,明确提出:不符合《办法》要求的视为不满足《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对于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经营保险中介业务。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加强政策宣传培训、开展相关业务检查、制定相关行业标准,跟踪研究保险中介领域新情况新问题,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持续推动保险中介机构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逐步构建新型保险中介市场体系,推动保险中介行业高质量发展。三是提出信息系统建设要求,明确保险中介机构信息系统的基本功能、建设方式、外包管理、权限管理、数据录入、系统变更等要求。六是在附则中明确《办法》的实施时间、过渡期整改要求、解释权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废止,要求保险中介机构在《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整改并向监管部门报送报告。五、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应当如何与关联企业有效隔离?《办法》规定,保险中介机构的重要信息化机制、设施及其管理应保持独立完整,与关联企业相关设施有效隔离,严格规范信息系统和数据的访问、使用、转移、复制等行为,不得违规向关联企业泄露保单、个人信息等数据信息。

保险中介机构在确保数据安全、独立的前提下,可与关联企业采用同一套信息系统。导读: 为了推动保险中介行业的高质量发展,银保监会今近日印发了《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

为加强保险中介监管,提高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与经营管理水平,构建新型保险中介市场体系,推动保险中介行业高质量发展,银保监会近日印发了《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具体规定《办法》起草工作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注意把握以下工作原则: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切实防范风险;二是规范信息交互,提升监管效能;三是科学合理适度,避免过高要求。为此,拟通过制定发布《办法》,从信息化治理、信息系统建设、信息安全机制、分支机构管理等方面对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提出要求。

《办法》共6章36条,对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提出全面要求。《办法》的制定出台,将促进保险中介机构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为加强保险中介领域的事中事后监管、构建新型保险中介市场体系提供有效抓手,在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的同时,也将推动保险中介行业高质量发展。几种建设方式成本渐次降低,保险中介机构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建设方式,但应充分认识和有效控制信息化建设相关的风险,不论以何种方式建设信息系统,保险中介机构均应遵守《办法》、承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二.记者问答一、制定《办法》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近年来,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险中介机构的规模数量不断增加,市场地位不断提高,但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与合规程度相对滞后,部分保险中介机构存在信息化治理不完备、信息系统建设不规范、信息安全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信息化能力和水平已成为影响保险中介机构合规经营、健康发展的短板。三、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应遵循哪些原则?《办法》规定,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监管制度要求,遵循安全性、可靠性和有效性相统一、技术路线与业务发展方向相一致、信息系统与管理需求相匹配的基本原则。

保险中介机构信息系统应能够及时、完整、准确记录财务、业务、人员情况,实现与合作保险公司的系统互通、业务互联、数据对接,能够生成符合监管要求的数据文件,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与保险中介监管相关信息系统的数据对接。四、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信息化工作能否适当降低标准、参照《办法》执行?《办法》规范的对象包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兼业机构),对兼业机构提出了与专业机构相同的信息化工作要求。

资讯内容中如有提及保险产品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请以保险公司官方正式条款为准。我们研究后认为,兼业机构虽然只是兼营保险代理业务,但在代理活动中其业务环节和涉及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与专业机构基本一致,而且中小兼业机构在保险代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和从业人员管理上往往不如专业机构规范,更需加强监管,故兼业机构应该在保险代理业务方面与专业机构保持一致的信息化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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